011 如何把握留*察看期满后恢复*员权利的条件和程序?

栏目:*纪学习教育专栏 发布时间:2024-06-12

011 如何把握留*察看期满后恢复*员权利的条件和程序?

    *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,“*员经过留*察看,确已改正错误的,应当恢复其*员的权利;坚持错误不改的,应当开除*籍”。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“留*察看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的,期满后恢复其*员权利;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*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,应当开除*籍”。《中国共产**员权利保障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,“留*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,期满后应当恢复其*员权利”。《中国共产*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:“受到留*察看处分的*员,确有悔改表现的,留*察看期满后,由其所在*支部*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,经基层*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*纪处分决定的*组织的下一级*委(*组)审议批准。该*委(*组)同意按期恢复*员权利的,作出恢复*员权利决定并抄告原作出*纪处分决定的*组织。基层*委批准给予*员留*察看处分的,恢复*员权利由该基层*委批准,恢复*员权利决定由基层*委或者基层纪委下达。”以上4部**内法规对*员受留*察看处分后恢复*员权利的条件进行了明确,即留*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且留*察看期满。其中,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国共产**员权利保障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《中国共产*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留*察看期间“确有悔改表现的”,与*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*员经过留*察看“确已改正错误的”含义完全一致。
    关于*员受留*察看处分后恢复*员权利的办理程序问题,《中共*纪委关于规范和明确*员受留*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*员权利等工作程序的通知》对此作出明确,即:(1)启动办理程序。*员受留*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*员权利工作,由所在*支部在留*察看期满后1个月内依职权启动办理程序,其中,受到留*察看处分的*员在留*察看期满后,向所在*支部提交恢复*员权利书面申请的,*支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申请后5日内启动办理程序。(2)由*支部考察公示与审议。受到留*察看处分的*员留*察看期满后,所在*支部应当及时对其在留觉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考察,经考察认为其符合恢复*员权利条件的,应当制作《关于拟恢复xxx(受到留*察看处分*员)同志*员权利的公示》,在所在单位、*支部(含受处分时所在单位、*支部)予以公示,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;公示期满后,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,应当召开*支部*员大会讨论恢复其*员权利事宜,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,并在会上如实汇报其在留*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、工作表现、遵纪守法、廉洁自律以及今后打算等方面情况;在*员大会表决时,本人一般应当回避。(3)基层*委层报审批。*支部*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,应当将*员大会决议等材料层报所在基层*委:基层*委经审议,同意按期恢复其*员权利的,应当层报原作出*纪处分决定的*组织的下一级*委(*组)审议。(4)由原作出*纪处分决定的*组织的下一级*委(*组)审议决定。原作出*纪处分决定的*组织的下一级*委(*组)经征求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意见并审议通过后,认为其符合恢复*员权利条件的,作出《关于恢复×××(受到留*察看处分*员)同志*员权利的决定),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归入本人档案、抄告原作出*纪处分决定的*组织;但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反馈意见时明确告知受到留*察看处分的*员有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尚未查明的,该*委(*组)应当暂缓审议,不得先行作出决定,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在反馈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查明情况并通报该*委(*组)。需要强调的是,原作出*纪处分决定的*组织及其以下*组织不得仅以受到留*察看处分的*员本人未提交前述书面申请为由,认定其在留*察看期间没有悔改表现;但受到留*察看处分的*员本人在留*察看期间有主动汇报思想、工作和改正错误情况,主动提交前述书面申请情形的,所在*支部在考察时可以作为其是否符合恢复*员权利条件的重要参考。
    此外,《中共*纪委关于规范和明确*员受留*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*员权利等工作程序的通知》还对作出留*察看处分决定的*的组织与受到留*察看处分的*员所在*支部没有隶属关系情况下恢复*员权利的办理程序予以明确,即依照《中国共产*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》由相应*的组织作出留*察看处分决定的,留*察看期满后,参照《中国共产*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,由受处分人组织关系所在基层*委设立的基层纪委依照《中国共产*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条件,经所在*支部*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,报请基层*委审议同意后,作出恢复其*员权利的决定,并抄告原作出*纪处分决定的*组织。